为增殖养护我县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全县范围实行禁捕林蛙制度。现将禁渔(捕)期要求通告如下:
1、全县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2、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完全人工养殖户销售林蛙要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3、对违反禁捕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458--3829833
丰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