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5号令)规定,我县对2025年9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留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保留县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宣布失效)5件 。
凡未列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5号令)规定,我县对2025年9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留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保留县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宣布失效)5件 。
凡未列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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