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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文字号:
丰政发〔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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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林县县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林县县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8 15:20来源:丰林县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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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

《丰林县县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丰林县人民政府二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丰林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       

丰林县县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丰林县县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发〔201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林县县属各级各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县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核准保留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县政府办负责制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有关事项。

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车辆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等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量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县政府办财政备案。

因新设立企事业单位,确需明确公务用车控制数且难以调剂解决的,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参照所属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同规模企事业单位情况核定,政府财政备案。

企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减少、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控制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减,报县政府办财政备案。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财政备案。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现有车辆情况以及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等,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计划中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数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优先通过系统内调剂方式解决,确保当年配备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整体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纳入行政企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接受车辆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企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公示以及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企事业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企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实行标识化管理,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或者安装国家行业领域统一规定的标识。

第十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权限,按照现行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处置批复等相关文件,通过处置平台及时处置车辆

第十  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除学校、医院等单位用于保障校区院区间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企事业单位租用车辆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办备案。

企事业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

十九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真实、全面、准确反映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和管理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办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应当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更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务用车管理中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等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行业特点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二十  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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