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县属相关单位及部门:
《丰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丰林县人民政府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丰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伊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伊政办规〔2021〕4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林县辖区内发生的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3 方针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的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简称县防治指挥部)。
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林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局、交通运输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丰林县分公司、新青站、红星站、五营站、新青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 县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跨县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县林草局: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市场监督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丰林县分公司:负责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邮件、快件的检查,依法防止邮寄与疫区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新青站、红星站、五营站: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负责铁路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入境运输工具的消毒、检查和登记。
县司法局:在县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新青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野外野生动物巡察巡护,做好本企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
各镇政府参照县防治指挥部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
2.1.5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
各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分工进行相应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调整。各级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名义行文通知各有关单位。
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1.6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县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县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2 分级标准(Ⅳ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
③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由县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各镇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户的排查监测工作。
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者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抄报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技术支持。
5.2.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在市政府、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县防治指挥部接到市防治指挥部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在市政府、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县防治指挥部接到市防治指挥部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在市政府、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县防治指挥部接到市防治指挥部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3 现场指挥部职责及组成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5.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2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源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市县和相关县区采取的措施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7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8 信息发布
按照相关规定,疫情信息发布须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疫情发生后,要依法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
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县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寻求技术指导和支持。
7.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7.2 表彰
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畜牧业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兽医、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8.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8.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8.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和县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结合《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 (此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
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按照《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规定,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平时经常储备的必需储备物资和随时可调用物资两类。
8.7 经费保障
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8.8 技术储备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与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建立联系,争取省、市的技术支持,做好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9.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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