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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文字号:
丰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时  效:
现行有效
名  称:
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5 15:41来源:县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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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县属相关单位及部门:

《丰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丰林县人民政府二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丰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伊政办规〔2021〕18号和国家有关救灾方针、政策和原则,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县域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1.1县减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主任政府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减灾委成员由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新青镇政府、五营镇政府、红星镇政府、新青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五营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县人民武装部、县展和革局教育公安司法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房和城乡设局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县营商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气象局、红十字会、佳木斯车务段新青五营站、红星站、国网伊春供电公司新青分公司、五营分公司、红星分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乡镇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职责分工

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救灾,清理灾区现场,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粮食安全和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实施救灾粮食、物资向灾区调运、供应工作

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联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卫生健康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卫生健康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全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佳木斯车务段新青站、红星站、五营站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铁路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国网新青分公司、红星分公司、五营分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未单独设立专家委员会,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时,县减灾委呈请从市级专家委员会中选派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支持,为我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接收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和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做好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并向伊春市应急管理局汇报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 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部门、单位全面掌握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执行电话首报制度,要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以突发性自然灾害时间为起始时间,3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镇级行政区域内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部门、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灾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至县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 、Ⅲ 、Ⅳ四个等,按照相关等级开展应对措施;根据市级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等级启动县级相应等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6000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或 1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农牧业人口 30%以上或 8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县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丰林县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县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县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员会按实际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预评估。

4)根据受灾区域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助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房和城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5 人以上、1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或600户以上、2000间或 8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农牧业人口 25%以上、30%以下,或35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员会根据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预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域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由县减灾委及时报市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 300 间或 200 户以上、600 间或3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2000人以上、5000 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域相关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康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域相关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人以上、1000 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 50 户以上、300 间或1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县减灾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市级未发布等级响应时,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呈请县委、县政府终止响应,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级发布等级响应时,按照市级要求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后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镇、相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报市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6.2.3 根据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和革局、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各相关部门立刻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账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各相关部门上报的台账后,及时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部门汇报。

6.3.4县住建部门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县政府要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用于本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物资储备保障。救灾物资采购要选择正规供应商,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各地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应急管理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

7.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康局、气象、红十字会等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各社区、村屯、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展我县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 “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设局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康局、气象等单位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开展县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 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相关部门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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