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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县文体服务中心(丰林县图书馆)章程

丰林县文体服务中心(丰林县图书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来源:文广旅游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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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丰林县文体服务中心(丰林县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伊春丰林新青光明大27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丰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文体服务中心主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丰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丰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拟定全县文化、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本县文化体育发展战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培训各种文化艺术人才,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加强县属群众文化场馆、公共图书馆及体育场馆管理;收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料区域文物保护与管理

制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开展全县体育竞赛活动;对各类文化、体育运动协会群众性民间文艺团体和体育组织及其人员的核准和业务指导;实施全县全民健身工程、健身场地的规划、建设、录入以及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县属群众文化场馆、公共图书馆及体育场馆管理;繁荣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培训各种文化艺术人才,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开放阅览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指导乡镇文化站和各基层业余文化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负责区域文物保护与管理,收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料;制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负责对各类文化、体育运动协会和群众性民间文艺团体和体育组织及其人员的核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全民健身工程、健身场地的规划、建设、录入以及使用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和业务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精神实质,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经常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传统作风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做好单位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党员,经常了解党员的意见,尊重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着力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充分发挥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改进提高工作

5、建设规范化支部,创造性开展工作,既要按照基层组织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更要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工作范畴,体现创先争优。工作中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坚持党员标准吸收积极分子入党,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扬党员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 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设立党支部,支部委员3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本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加强文体阵地建设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加强公共文化及文化管、图书馆管理工作,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县文体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领导班子设主任1人,为法定代表人。主任本中心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总支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分管体育场所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负责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3、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4、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5、负责文体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服务质量和安全。

6、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领导班子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保障权

(二)生命健康权

(三)知情同意权

(四)隐私权

(五)受尊重权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自觉规范言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打闹、嬉戏和大声喧哗,以保证活动正常开展;

严格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活动时服从专业人员或文化馆工作人员负责音响及投影设备使用。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到处乱写乱画;厅内所有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须由当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爱护室内卫生,保持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室内严禁抽烟;

注意维护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物品入内,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出现各种意外伤害;

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活动室内的书刊杂志、活动器材不得私自带出,也不向外借用

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聘请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本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七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

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班子成员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文体服务中心办公会议审议,报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21 年 5月 28 日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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